《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于6月1日正式生效

发布时间: 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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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是当下一个热门的新兴行业,短短数年时间,就已经发展成一个相当大规模的产业链。其行业内无人机的研发、生产、销售、培训等方面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生态圈。同时,无人机作为一个高科技的应用工具,凭借其效率高、成本低、方便快捷的作业优势,广泛应用于测绘、电力、农林、新闻等行业,与其他产业形成良好的供销渠道。


与此同时,无人机迅猛的发展发展速度,也对相关政府部门对无人机的监管提出了挑战。为了保障航空领域安全有序的发展,相关部门一直在不断完善无人机行业的政策法规。此前,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18年1月2日修订印发了《民航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针对非法飞行无人机危害民航运输安全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指导意见,并提出了具体的处罚方法。



近日,于2018年3月21日下发,2018年6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对无人机是航空器经营性活动提出了相关明确规定。该《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中国境内使用最大空机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


【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一、《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是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2)企业至少拥有一架无人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实名登记;

(3)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的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于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

(4)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申请:

(1)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被驳回,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经营许可证后被撤销,三年内再次申请的;

(3)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民航行业信息管理“黑名单”的企业;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二、《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https:uas.ga.caac.gov.cn)在线申请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必须在线填报以下信息,并确保申请材料及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1)企业法人基本信息

(2)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号

(3)无人机驾驶员培训机构认证编号(此款仅适用于培训类经营活动)

(4)投保地面第三责任险承诺

(5)企业拟开展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项目


具体相关法规请参见民航颁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FXWJ/201804/t20180409_56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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